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》中规定,电子签名是一种电子代码,可以用它在网上验证发件人的签名或者身份。是一种远距离的认证方式,具有时空性,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。
区别于执笔者为了表示对文件、单据负责而亲自写上自己姓名和画上记号的,具有法律意义行为的签名,电子签名是附加于数据电文中,或与之有逻辑上联系的电子形式的数据。它可用于数据电文签名人的身份,并表明同意数据电文中所包涵的信息内容。传统的签名是指特定的人手写的自己的名字,以此来表达他将受书面内容的约束的意愿,对签名的要求包括正确的名字、书面形式、本人亲手书写。
但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,科学技术日新月异,传统的电子签名形式成为了许多交易的障碍。形式上的要求常导致不公平;在公众交易或贸易方面缺乏操作性;不便于在电子通讯环境中使用等缺陷使传统签名收到质疑。并且传统签名本身就具有局限性及风险,它局限于以纸面等有形固体物为介质,无论是书写还是传送,都较之电子通讯媒介的成本要高很多。其次,它必须由个人亲自书写,这虽然对法律形式的发生具有证据法上的意义,但是从交易数量和频率上看,由于受书写人的精力、时间及其行动空间的约束,不适合于大规模的交易行为的进行。其三,传统电子签名存在相当大的被仿冒的可能性,一方面仿冒并不需要很高的技术或成本,另一方面对伪造签名的鉴定,却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和专业的技术,并且其鉴定的准确性绝非万无一失。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兴起,交易安全成为其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。信息的保密性;交易各方身份的认证;信息的防抵赖性;信息的完整性、防篡改都是它的需求。并且在以计算机网络工具的商务交易中,信息的载体已变得无纸化,因此电子签名便应运而生了。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在功能上具有等价之处,但其间有许多的差异。
电子签名一般是通过在线签署的,是一种远距离的认证方式,具有时空性,不像传统签名保证签名人亲临现场;电子签名本身是一种数据,它很难像纸面签名一样,将原件向法院提交;电子签名可以一个人拥有多个,每使用一个信息系统,就配发一个,但他们唯一标识一个主体;传统签名几乎不存在被签名人完全忘记的情况,但电子签名有可能被遗忘,记忆难度大;传统手书签名可以视觉比较,但电子签名一般需要计算机系统进行鉴别。电子签名在技术上被分为两大类:第一类是个人身份或个人身份号码(PIC/PIN),即以人为的特征作为鉴别的参照物;第二类是与用户个人身份特征相联系。
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,需有国际通用性,具有一定基本功能,具有相当的安全性。电子签名还应满足独特性,能表明该签名是其拥有者直接签署,或使用由签名拥有者独占控制下的方式生成,附加于数据电文之中,并对数据的完整性提供可靠保证的方式生成,与数据电文相联系的,电子签名的归属与完整性推定是对其基本功能的补充措施。同时电子签名它满足法律关于签名的要求与约束:当事人以合法的方式签署了电子签名,他不可否认的承认自己是电子签名的发送人,如果数据电文构成一项法律文件,它就是该文件的发送人;签署人承认、认可、证实了数据电文的内容,如果该数据电文构成一项法律文件,他就不能对该文件内容否认其所做出的承认、认可、证实。《签名示范法》是联合国2000年9月颁发执行的,适用于需要使用电子签名的各种商业活动中,要求平等对待签名技术,保持国际协调性,尊重当事人意愿。并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基本要求,预决性以及使用人、证书服务者的义务,使得电子签名具有可信赖性。我国《电子签名法》制定于2004年8月28日,2005年4月1日执行,共五章三十六条。用于规范电子签名使用环境,确立其法律效力。